栏目分类
你的位置:五龙捕鱼玩法规则介绍 > 新闻动态 > 《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6期目录及摘要
发布日期:2026-01-09 07:15 点击次数:166
2025年第6期目录
◈高端论坛
1.中国传统基层治理制度的价值评析与发展进路
胡道才
2.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与规则——以印证证明为视角
龙宗智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策划: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
3.严格依法办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关系
黄京平
4.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
卢建平
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分析
张建伟
◈专题策划: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6.著作权侵权语境下网络平台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理反思
马一德
7.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系性思考
朱广新
8.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证分析与司法政策意蕴
朱 理
◈法学专论
9.平台标错类事件处理规则正当性与效果考察
王洪亮
10.“人机共驾”责任的认定逻辑与分层归责模式研究
周玉华
1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疑难问题解析
白雅丽
1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李小梅
◈青年论坛
1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模式选择与路径优化
邵 聪
◈法答网问题研究
14.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武亦文
◈法答网问题精粹
文章介绍
1.中国传统基层治理制度的价值评析与发展进路
作者:胡道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
摘要:中国传统基层治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大一统”国家建构为目标,形成教化、组织、自治、解纷等协同联动的治理制度体系。历史实践表明,该制度体系在降低国家治理成本、维系基层社会稳定、强化民众身份认同及适应地域发展差异方面具有显著价值。但随着社会结构转型,传统基层治理制度在公共服务供给、社会保障公平性及正义实现方式等维度,与现代基层治理需求存在明显错位。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指引,传统基层治理制度的现代转型需通过多种路径推进,例如将优秀传统文化转化为现代治理要素,以法治为核心创新城市基层治理理念,推动传统基层治理制度向现代法治治理转变,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实现功能再造,培育“新乡贤”参与治理,促进现代法治与传统礼治、德治、族治的有机融合。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 传统基层治理 基层治理现代化 城乡治理转型
2.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方法与规则——以印证证明为视角
作者: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
摘要:印证方法在刑事证明中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但应克服实际应用的粗疏化弊端,并在坚持“整体论”综合判断的同时,循“原子论”路径改善其应用方法。运用印证证明,应明确证明的目的、条件及方法,整理可用证据并关注证据完整性与必要性,对案件事实框架做初步判断,以相关性视角萃取证据信息,审查证据可采性与可靠性,再进行证据对照分析与综合判断,为此可借用证据图表等分析工具。在此过程中,应遵循评价、检验印证方法及其适用的逐项标准和准则,包括证据品质规则、印证效能规则、“最佳印证”规则、矛盾消除规则、心证检验规则以及整体协调规则。
关键词:事实认定 证据审查 印证证明 方法 规则
3.严格依法办案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关系
作者: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严格依法办案,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当前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有必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对“全面准确”的内涵加以细化和深化,通过健全法治保障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从而为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提供可靠路径。为此,本文提出“刑事政策秩序化”的命题,认为在现代法治结构下,刑事政策的实施应当主要通过政策规范和法律规范两类基本形式加以展开,其中法律规范(包括立法规范和司法规范)应处于主导地位,政策规范则以阶段性、局部性调节为宜。具体而言,在刑事立法领域,应高度重视通过治安处罚与刑罚相衔接的二元制裁方式立法,推进重点惩治犯罪与轻微犯罪的阶梯化规制;在刑事司法领域,则应依托政策性制定规范和政策性案例规范,细化宽严把握的适用标准和裁量边界,以规则化、程序化的方式推进刑事政策秩序化的实现。
关键词:宽严相济 严格依法 刑事政策秩序化 二元制裁方式立法 政策性制定规范 政策性案例规范
4.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问题
作者: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施行二十余年以来,我国刑事法治体系逐渐完善,犯罪治理成效显著。党中央明确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对宽严相济政策价值的高度肯定。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是明确其定位、要求、精髓、施行方法等基本问题。回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发展过程,分析其内在价值,总结其施行成效,应当认识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有效指导了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与执行活动,其作为基本刑事政策的地位应加以明确,其宽严并用、宽严有度、宽严得当的精髓应得到充分肯定。未来应继续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注重区别对待、分层治理,助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谐中国建设走向更高水平。
关键词:宽严相济 基本刑事政策 犯罪治理 发展完善
5.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分析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之一,也是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回顾我国古代的思想学说和法律实践,可以寻得对我国当代立法和司法具有借鉴价值的本土资源,这是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进行对照分析的意义所在。刑罚宽严,既有其绝对性,也有其相对性,皆为人所设定。决定刑罚轻重走向的影响性因素,主要有犯罪形势与社会状况、政治需求、刑罚思想、刑罚效果与民心所向等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不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与从轻的情形加以梳理并在具体个案办理中遵照执行,还应通过立法途径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关规定,进行制度调整。此外,在司法过程中还需要准确了解宽严相济的内涵,防止重刑主义倾向和一味求宽的片面意识,重新思考宽严相济所包含的“兼顾”之义,以及在严刑峻法之外有效遏制犯罪之道。
关键词: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传统文化 严刑峻法
6.著作权侵权语境下网络平台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法理反思
作者:马一德(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激增,并日渐呈现出规模大、成本低、维权难等特点。为应对该问题,我国初步构建起互联网著作权领域的责任分担体系,建立平台连带责任机制,倒逼平台配合权利人保护著作权。同时,在著作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加强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与威慑。然而,在著作权侵权领域,我国惩罚性赔偿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适用的责任形态,这可能导向对作为间接侵权人的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结果。通过比对分析平台间接侵权法理特性与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原理可知,二者在主观要件、责任形态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应当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上不应在平台间接侵权的情形下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应根据平台运营模式、信息管理能力等因素,构建差异化、类型化的责任分担体系。
关键词:网络平台 间接侵权 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侵权
7.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系性思考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摘要:我国建立了由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及惩罚性赔偿组成的知识产权保护惩罚性规则体系。应否或如何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在该惩罚性规则体系中予以系统思考。核心问题为,相对于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惩罚性赔偿到底具有何种规范价值。以历史与体系的视角看,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保护惩罚性规则体系中应处于补充惩罚地位。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满足公法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公法责任须强制实施的特性,相比惩罚性赔偿的私法自治性,使公法责任获得优先实施的法治地位。惩罚性赔偿的补充惩罚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法责任存在立法缺陷、规范局限或实施不力的情形。在法院、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建立案件综合处理协调机制,是惩罚性赔偿发挥作用的基础性条件。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规则 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8.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实证分析与司法政策意蕴
作者:朱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
摘要:本研究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对惩罚性赔偿在技术类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结果显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初步有效落实。特别是在植物新品种和商业秘密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发挥尤为明显。因新制度实施初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整体还不多,赔偿请求的支持比率在不同类型技术类知识产权领域差异较大,多数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较低且裁量空间大。故意侵权证明难、损害赔偿计算难和法律适用规则欠清晰是制约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重要因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和预防功能尚有待随着时间推移和案件积累加以充分发挥。
关键词:技术类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实证分析 司法政策 间接故意
9.平台标错类事件处理规则正当性与效果考察
作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在商家“标错类事件”情况下,经常会出现“薅羊毛”的问题,造成商家的损失。基于中介合同,平台负有制定解决“薅羊毛”问题规则的义务。在电子商务场景下,将商家网页解释为要约邀请,而用户订单为要约,或者平台将商家网页规定为要约邀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薅羊毛”现象的发生。平台也可以规定错误规则,确定可撤销的错误,以救济商家。电子合同的错误,大体上有三种,一种是数据输入错误,另一种是输入有缺陷的数据材料导致错误,还有一种是数据处理错误,其中含有数据转达错误。在人工智能时代,还会出现因自主系统的编程存在缺陷而发生错误的情况。在诸多类型中,仅有数据输入错误或者转达错误才是可撤销的错误。而且依据现行法,在发现标错时,商家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而在商家实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时,往往已经超过了90天的除斥期间。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商家无法行使撤销权,只能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由此会承担高额的损失。为解决这一问题,平台规定了平台关闭交易订单规则,但商家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实践中,法院采取的违背诚信与滥用权利的路径可以免除被“薅羊毛”商家的继续履行以及损害赔偿义务。为了促使商家及时履约,平台常常会制定迟延赔付规则,但这一规则加剧了商家在被“薅羊毛”时的赔偿责任,为消除这一消极效果,平台应规定“薅羊毛”情况下的免予赔付规则。
关键词:“薅羊毛” 标错类事件 要约邀请 重大误解 关闭交易订单
10.“人机共驾”责任的认定逻辑与分层归责模式研究
作者:周玉华(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随着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技术发展,人机共驾模式(L2级至L4级辅助驾驶)带来交通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引发了复杂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困境。该阶段风险结构交织,包含系统误判、驾驶人接管不及时、软硬件缺陷及第三方干扰等多元复合风险,且因果关系复杂。现行以人类驾驶者过错责任为核心的传统法律规则难以适配此场景,存在主体多元责任界定模糊、技术复杂导致举证困难、规则滞后缺乏针对性等困难。本文聚焦人机共驾阶段责任认定难题,提出“分层分类归责”的解决方案。在责任认定上应构建分层框架,结合不同级别辅助驾驶系统的不同技术特征,明确不同场景下驾驶人、制造商及其他主体的责任边界;同时还需完善产品责任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构建适配人机共驾场景的严格责任体系,避免事故受害人或消费者因规则缺位陷入救济困境。
关键词:人机共驾 侵权责任 分层归责 举证责任分配
11.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疑难问题解析
作者:白雅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特许经营合同一般采用格式合同,其作为继续性合同,具有内容复合型、存在较强控制关系、特许人占优势地位等特点。特许经营合同识别的核心是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预约合同的被特许人只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才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合同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规定的规范目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特许人构成欺诈与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基本相同,被特许人可以选择撤销或解除合同。在“冷静期”内解除合同是被特许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进行结算和清理,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关键词:特许经营合同 统一经营模式 信息披露 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
12.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作者:李小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九办案组组长,三级高级法官)
摘要:新出台的《信息公开司法解释》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申请前置、原告资格、被告确定、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方式、裁判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的框架下,根据不同的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答复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了规定;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回归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来;结合行政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和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所具有的给付诉讼特点,明确了原告、被告的举证责任;细化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种典型裁判方式;保留了政府信息公开预防诉讼的规定。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受案范围界定 诉讼当事人认定 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方式选择
13.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模式选择与路径优化
作者:邵聪(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
摘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适应了轻微犯罪的激增趋势,有助于实现犯罪治理的轻重分离,并帮助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未来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在适用对象上宜选择将刑罚和犯罪罪名性质等同时作为前置条件的“罪刑混合”模式。在适用方式上宜选择考察期满无新罪或漏罪即进行封存的“法定封存”模式;在相关制度的具体建立和优化层面,宜进一步细化完善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分工,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改革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并允许新的犯罪记录封存适用于既往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轻微犯罪 犯罪记录 封存 模式 路径
14.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
作者: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特殊性及民法典第1226条对原有条文的修改,引发了关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之侵权责任的诸多疑问。结合民法典第1226条之立法意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患者未公开信息、身体私密部位、病房以及诊疗活动负有狭义上的保密义务及妥善保护义务。但若经患者同意或为维护特定情形下患者、第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公共利益,则可例外免除前述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以特定形式记录的未公开信息,造成患者损害时,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医务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实际上可被解释为“执行工作任务”时,医疗机构负有独立保密义务,系唯一责任主体。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在未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能成立停止侵害这一侵权责任。
关键词: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医疗保密义务 抗辩事由 侵权责任
15.法答网问题精粹
编者按:“法答网”作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促进法律统一适用、提升司法公正效率、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重要载体,不仅是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进行应用法学研究的知识学园。“法答网”自运行以来,已成为汇集审判实践问题供理论研究的源头“富矿”,对于应用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促进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更好地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转化为应用法学研究选题,以理论研究成果促进解决实际问题,助力把应用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放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最突出的矛盾和实际问题上,《中国应用法学》专门开设“法答网问题精粹”栏目。本期精选20条法答网疑难问题,供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期待广大应用法学研究工作者揭榜挂帅,破解司法实践难题,做实应用法学研究。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编辑:陶羽黛
上一篇:单口秀笑话闷骚、加班、修电脑
下一篇:没有了
Powered by 五龙捕鱼玩法规则介绍 @2013-2022 RSS地图 HTML地图
